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那企业的外籍员工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解答:
河北省税务局时间:2018-11-29
留言时间:2018年11月27日 答复时间:2018年11月29日 答复单位: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 上一篇
5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有延长?
下一篇 →
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支出如何进行扣除?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