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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1-10-22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 50 克 、 100 克 、 1 公斤 、 3 公斤 、 12.5 公斤 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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