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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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