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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1-11-17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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