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问答 ›文章详情

什么样的待执行合同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如何确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八条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