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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时间:2020-07-28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企业缓缴期时限延长问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免征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界定仍按《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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