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增值税违法行为或其他导致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情形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化的,税务机关如何对其进行管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10-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四、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
八、本通知自 2014年 1月 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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