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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投资之间划转应如何进行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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