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债务人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第六条规定:“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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