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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金融企业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应当开始资本化?如何资本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 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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