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其他长期负债有哪些?如何进行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规定:“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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