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如何计提?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一、资产类”--1304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1304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
3.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