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时应如何进行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下一篇 →
会计差错更正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