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并,是否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执行?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第五条规定:“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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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第五条规定:“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