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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 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9-10-21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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