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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8-06-15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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