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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减税的多久之后不得再申请减税、免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19-08-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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