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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时间:2021-04-1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醒: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可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其他资格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进行办理。

您也可以带上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1份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1份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2份
2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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