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19-06-2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评论(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