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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否退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19-10-2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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