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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管理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主选择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10日内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会同信息中心共同审核,并定期对已备案的服务平台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将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局备案。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省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开展电子发票平台第三方满意度调查

各级税务部门要对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纳税人开展走访和调研,向纳税人逐户送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见附件),由纳税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满意评价,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四、其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17〕211号)第三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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