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按规定实施定额罚款。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违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01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 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 |
| 02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 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予以警告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03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 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予以警告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二)科学技术进步法
|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04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 | 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 |
| 05 |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 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 06 |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 |
| 07 | 违反本法规定,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 第七十条 | ★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 ★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
| 08 |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 第七十一条 | ★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
| 09 | 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 第七十一条 | ★给予通报批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
(三)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10 | 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 | 第二十条 | ★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
| 11 | 非法挪用、侵占财政科技经费的 | ||
| 12 | 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
(四)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13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 第五十四条 | ★向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
(五)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14 | 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 第十九条 |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
| 15 | 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 ||
| 16 | 未经过批准设立技术贸易机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 | ||
| 17 | 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 | ||
| 18 | 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
(六)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
|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 19 |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未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的 | 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
| 20 |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未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的 | 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拒不改正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项,且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
| 21 |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未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 | 第六十七条 |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
| 22 | 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未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的 | ||
| 23 |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 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24 |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 ||
| 25 |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
| 26 |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
| 2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 | 第六十九条 | ★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 |
| 28 |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或者推荐各类科学技术奖项时,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 | ||
| 29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 | 第七十条 |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五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另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补充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