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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委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委对违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产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负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的业务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二)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颁布实施日期;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复印件)。

执行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复印件一并报送。

第五条 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业务处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送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案卷材料,业务处配合。

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业务处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业务处予以协助。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政策法规处应当作出备案审查意见。

业务处对审查意见没有异议的,政策法规处报委领导决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业务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政策法规处陈述,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委领导,由委领导决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委领导作出撤销、改变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业务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意见书的,视为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委领导报告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政策法规处告知业务处进行备案;拒绝备案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报委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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