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委或者受本委委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四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
被评查单位协助政策法规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至少一次。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政策法规处可以直接评查,也可以组织被评查单位相互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向被评查单位或案件承办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九条 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应当对照标准,分别查阅案卷,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书面评查意见。
第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对政策法规处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并于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委领导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