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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2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不合格,按0分计。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不符合其中某项内容的,扣减相应分数,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不扣分;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和问题不参评、不扣分。

五、案卷评查成绩分为4个档次:优秀案卷≥90分;80分≤良好案卷<90分;60分≤合格案卷<80分;不合格案卷<60分。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不被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其案卷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适当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章。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违法行为没有超过法定追溯期限。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包括当事人、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

(三)违法事实有合法、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明显不当情形。

四、程序合法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进行调查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本委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本委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报批程序。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齐全。

缺少必备文书,每件扣减5分。

(二)文书规范。

1.事项齐备。缺少必备事项,每项扣减0.5分。

2.名称规范、前后一致。名称不规范、丢字错字或前后不一,每处扣减0.2分。

3.对外文书涂改没有加盖修改专用章也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每处扣减0.2分。

4.依法送达。应当送达没有送达,每件扣减0.5分。

(三)文书语言准确。

1.意思表述不清,每处扣减0.2分。

2.滥用修辞、渲染夸张,每处扣减0.2分。

3.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每处扣减0.2分。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信息。案件来源包括自查、举报、交办和移送等。(0.5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0.5分)

——载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申请(建议)立案时间。(0.5分)

——载明本委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立案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移送理由及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意见、本委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内容。(0.5分)

——案件移送通知书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理由及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0.5分)

2.调查取证阶段。

(1)存有被处罚公民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分)

(2)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载明确认说明。(0.5分)

(3)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载明说明。(0.5分)

(4)询问(现场、勘验)笔录。

——载明案由、行政执法机关全称。(0.5分)

——载明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0.5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2分)

——载明被询问(检查、勘验)人基本情况。(0.5分)

——1份询问笔录只对应1个被询问人。(0.5分)

——以调查和证明案件事实为主要内容。(0.5分)

——空白起始处注明“以下空白”。(0.5分)

——应由被询问(检查、勘验)人签署“记录属实(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每页笔录和其中涂改均应由被询问(检查、勘验)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应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日期。(笔录确认1分;涂改确认1分,没有确认每处扣减0.5分,扣完即止)

——笔录最后一页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5)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案件调查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取证理由和依据。(0.2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本委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时间。(0.5分)

(6)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提取的证据和案件相关。(1分)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取证理由和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取证时间、取证地点。(0.5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5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0.2分)

——载明登记保存期间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法律责任。(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被取证当事人。(0.5分)

(7)物品清单。

——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名称、数量、品种、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信息)。(1分)

——应当由被取证当事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应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日期。(1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证据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5分)

——载明处理意见及理由。(1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被取证当事人。(0.5分)

(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

——内容与案件直接相关。(0.2分)

——载明时间、场所。(0.2分)

——载明被检人(被检物)基本情况。(0.2分)

——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信息。(0.2分)

——结果明确。(0.2分)

——载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3.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环节。

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1分)

——载明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当事人。(0.5分)

②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有相关记载。(0.5分)

③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1分)

(2)听证环节。

①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2分)

——载明要求听证的权利。(0.5分)

——载明要求听证的3日期限。(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当事人。(0.5分)

②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有相关记载。(0.5分)

③听证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5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0.5分)

——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0.5分)

——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0.5分)

——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0.5分)

④听证笔录。

——载明案由。(0.2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5分)

——载明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听证进程: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宣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介绍基本违法事实、提出证据及意见,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提出证据、陈述申辩,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1分)

——笔录和其中涂改均应由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应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说明原因、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听证参加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进行确认,并注明日期。(0.5分)

⑤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0.2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2分)

——载明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证据。(0.5分)

——载明听证结论。(0.5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0.2分)

(3)案件处理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和案件来源。(0.2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调查经过。(0.2分)

——载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复核意见。(0.2分)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和证据。(0.2分)

——载明听证结论。(0.2分)

——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处罚依据。(0.5分)

——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本委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1分)

(4)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案由。(0.2分)

——载明集体讨论的时间和地点。(0.2分)

——载明参加人、列席人的基本情况。(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对案件(听证)基本情况的说明。(0.2分)

——载明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0.5分)

——载明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1分)

——载明参加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0.2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否则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日后制作。(3分)

——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1分)

——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分)

——载明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规定。(1分)

——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分)

——载明本委全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加盖本委公章。(2分)

——不得涂改。(2分)

(6)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2分)

——载明基本违法事实。(0.2分)

——载明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2分)

——载明责令改正内容。(0.2分)

——载明责令改正期限。(0.2分)

——载明本委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7)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有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0.5分)

(8)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应有撤销立案通知书。(0.5分)

4.送达执行阶段。

(1)送达凭证。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0.5分)

——载明受送达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0.5分)

——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签收(按压指印、加盖印章)。(1.5分)

——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归档入卷。(1.5分)

——载明本委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0.5分)

(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环节。

①存有当事人申请。(0.2分)

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载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0.2分)

——载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0.2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载明本委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载明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0.2分)

——载明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主要内容。(0.5分)

——载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本委全称、法定代表人。(0.5分)

——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0.5分)

——由申请本委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委公章,并注明日期。(0.5分)

——附有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执法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0.5分)

(4)罚款到位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1.5分)

(5)没收财物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收据。(1.5分)

(6)罚没物品上交公物仓的,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入库清单。(1分)

(7)罚没物品统一监销的,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违法物品监销凭证。(1分)

(8)结案报告。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基本违法事实。(0.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2分)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载明对于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的情况说明。(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本委负责人结案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1分)

——载明结案日期。(0.5分)

5.立卷归档环节。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一卷一号。(0.5分)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制作统一。案卷封面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案卷类别、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姓名(名称)、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办案部门名称、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归档号、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案卷终止页码等内容。卷内目录应当按照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1件材料编1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材料的起始页码,最后1件材料应注明终止页码。(0.5分)

3.纸张没有破损,大小规格统一。破损应当修补完整;过小、过大应当衬纸粘贴、折叠整齐。(0.5分)

4.随卷信封,应当展开并衬纸粘贴,邮票不得取掉。(0.5分)

5.案卷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蓝色或黑色),或者计算机打印(黑色)。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复印入卷。(0.5分)

6.案卷材料排列有序,应当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兼顾材料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顺序。(0.5分)

7.案卷材料逐页编写页码。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正面右上角、反面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底等不编写页码。(0.5分)

8.装订整齐,没有金属物。(0.5分)

9.案卷边缝线应当加盖骑缝章。(0.5分)

10.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应当制作情况说明,注明证据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责任人。(0.5分)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10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基本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10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10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10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规定。(10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分)

8.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10分)

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本委名称(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10分)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10分)

11.罚款到位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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