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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处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档案文书。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全委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业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本处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收、发及管理。

第四条 业务处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立卷归档,并将案件所有卷宗送委秘书处保管。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二)查处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卷内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四)行政执法文书档案使用统一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目录一律打印,严禁手写。

第六条 因正当原因需查阅或复印、移送执法文书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借阅人不得在文书档案中涂改、标划,不得拆散、抽取文书。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文书档案重点保存,非经委领导批准,不得借阅、复印或转移。

第八条 由于业务处办案人员或者档案管理员保管不当而造成执法文书档案丢失或毁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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