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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市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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