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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4号)中关于暂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修改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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