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精神,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制订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

  1.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第二条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3.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联合确定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4.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征收率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5〕2号)附件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和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内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台国税所〔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