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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湖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和油料产业发展,保证国家粮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的范围

本办法所述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每年下达我省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

(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按照动态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直接测算到县。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省财政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油料作物种植面积、产量等数据,以分品种的油料产量(油茶籽、油菜籽或其他油料作物)为主要因素测算各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重点县(市)产油大县奖励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三)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

目前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主要分为支持市州、县市区双季稻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统筹资金两部分。支持市州、县市区双季稻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为近年相关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产量因素、中央和省明确的其他相关因素等;省级统筹资金重点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粮食重大战略部署、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等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测算后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实施方案按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方案按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用于支持我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具体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报财政部备案。

(四)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省财政厅在接到拨款文件后30日内将奖励资金按中央财政分配结果全额拨付到县级财政。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省。省财政厅须在接到拨款文件后,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文件规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我省产油大县奖励方案,按照因素法测算确定入围县、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省。省财政在接到拨款文件后,商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各产粮(油)大县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细化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和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对全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价并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二)项目单位应按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产粮(油)大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奖励资金,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奖励资金不得违规用于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用于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用于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违反规定,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奖励资金申报环节。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产粮(油)大县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奖励资金分配环节。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相应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奖励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奖励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单位(项目)的,相关县市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奖励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省和各产粮(油)大县财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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