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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制度体系逐步健全,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购买效益持续提升,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重点领域不够突出,预算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约束不够完善、购买边界不够精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进一步强化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

(一)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紧密对接基层公共服务需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就业公共服务、教育公共服务,持续推进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照《湖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湘财综〔2017〕39号),开展“回头看”,全面梳理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情况。健全改革激励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成效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的考虑因素。事业单位取得的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三)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份额,有序引导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对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且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各级财政部门全面禁止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除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

省财政将择选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好、基础扎实的部分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设立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联系点。加强工作交流指导,打造区域性、行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样板,分析提炼典型做法和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不得将已纳入省级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已纳入省级指导性目录但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准确详细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内容,完善绩效指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事业单位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除外)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相应经费预算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对于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刚性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相关经费调整为行政主管部门本级预算。

(三)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根据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进度,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市州、县市区全覆盖。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动态监控的信息化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标识,确保项目要素完整性,强化数据分析,提升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一)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完善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和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目录分三级,其中一级目录调整优化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2大类。省级各部门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时,应充分征求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应按照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不可自行编制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格限制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且属于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将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开展督查,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的,责令整改,并作为财政绩效考核和市县财政工作评价扣分事项。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管理。购买主体要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已纳入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怠工、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情况。

四、强化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一)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履约管理。完备合同要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绩效评价指标等。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应当包括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加强事中监控,及时掌握项目推进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防止出现“一买了之”“一付了事”问题,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

(三)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省级通用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分别由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按程序公开。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及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的采购公告、中标公告,依法同步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同时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公示。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宣传指导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请联系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以及联系点省直部门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级、本领域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各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和年度信息报告。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和培训力度。运用线上培训、短视频等创新培训方式,指导相关人员深刻领会政策内涵,规范操作行为。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购买服务征文等活动,推广典型案例经验,打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调研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本行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推进。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及本通知执行情况的调研指导。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清单

2、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日






附件1


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清单


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以下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包括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

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包括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通过公办养老机构提供。

四、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五、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包括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购买校车服务。

六、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助残、法律援助、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



附件2


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全省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规定,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下列主体和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一、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层面

(一)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层面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讯、水电煤气、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

(七)现有人员配备、物资设备足以保障履职到位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政府购买服务执行层面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已纳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过程中,相应经费预算未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除外);

(四)省级部门自行调整和修改部门指导性目录,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自行编制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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