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扩位证券简称》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管理,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扩位证券简称》,现予以发布。
其中,基金产品自2023年1月9日起实施扩位,其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提交扩位证券简称申请或修改申请,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相关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股票、债券等其他产品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为兼顾各市场主体使用情况,本所在过渡期内将同时提供扩位证券简称和现有证券简称服务,过渡期结束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4 号 ——扩位证券简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简称管理,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所在保留现有证券简称的基础上, 为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的证券提供扩位证券简称。 前款所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含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信用保护凭证参照适用债券扩位证券简称有关规定,股权激 励期权和现金选择权等业务的简称使用参照适用股票扩位证券简 称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扩位证券简称,是指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用于标记相应证券的简称。
第四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预留充足字符用于设置特殊字符。股票、存托凭证的特殊字符包括“ST”“*ST”“C”“N”“退”等;可转债的特殊字符包括“Z”“转债”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 — 2 — 特殊字符包括“E”“可交换”等。 扩位证券简称和现有证券简称应当同步设置相同的特殊字符,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存托凭证扩位证券简称中特殊字符以外的部分原则上 不超过 4 个汉字,确有必要的,最长不超过 8 个汉字。
第五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的,应当遵守本所有关规定。未向本所申请扩位证券简称的,其扩位证券简称与现有证券简称保持一致。
第六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审慎设置和变更股票、存托凭证的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原则上来源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登记的公司 全称,或者公司认可的中文翻译简称,并应当在现有证券简称的 基础上适度扩展,确保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发行人、上市公司设置或者变更股票、存托凭证扩位证券简称,不得与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的现有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相同或者高度相似,不得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扩位证券简称。
第七条 发行人设置或者变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扩位证券简称,可以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确定。 特定品种债券等扩位证券简称,应当按照有关规则规定列示品种特点。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设置或者变更基金、公募 REITs 扩位证 — 3 — 券简称,原则上应当使用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别信息,不得与本所市场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分配的现有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相同。
第九条 本所同时提供扩位证券简称和现有证券简称服务, 会员、行情信息供应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以优先展示并使用扩位证券简称。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使用扩位证券简称。
第十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