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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全文废止《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依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已宣布废止,根据实际征管工作制发的《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第2号修改)相应废止。

  二、《公告》主要内容

  废止《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第2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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