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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有关规定,经商防城港市财政局制定了《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5日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市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防城港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利用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的认定由政府矿产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理部门、经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或协会(以下统称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符合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界定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材料;

  (三)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纳税人将有关认定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纳税服务规范》中的“资源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有关要求给予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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