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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营销人员承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企业实行营销总承包,营销人员取消工资、资金,按营销额提取收入,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其全部费用按提取承包收入的60%予以扣除,余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平均计算征税,不足全年的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征税。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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