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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延长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执行期限的申请》(辽地税函[2009]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我省税务部门在发放《税务登记证》时,继续按辽价发[2006]115号的规定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即:每套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压模6元(或正本外框10元)。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需自愿更换的,可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支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通知》规定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115号)执行期限延至2009年5月31日。

辽宁省物价局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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