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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话订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你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关于我省烟草行业对零售户批发卷烟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琼烟司财函[200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采取“电话定货”、“电子结算”、“按订单送货上门”的经营方式,向零售户批发销售卷烟,“电话定货”时,如采用各种记录簿、册或表格、单据等登记要货品种、数量、金额等,且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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