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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房地产转让印花税征管的通知

局属各分局:

  为方便房地产交易的印花税交纳,现就房地产转让合同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9年12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须在次月15号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印花税,逾期的征管系统自动计收滞纳金。2009年11月30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按原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房地产转让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财税〔2006〕162号)。房地产买卖双方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在办税服务厅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三、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海口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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