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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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