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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9月印发的《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府办〔2022〕7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12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暴雨和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市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规范我市防汛防台风工作流程,提高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能力,促进高效有序开展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减轻暴雨、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汛期规定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和我市暴雨、台风规律,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厦门暴雨、台风灾害特点

  季节性强。厦门年平均降雨量约1300毫米,全年降雨量分布为:春雨季(3~4月)17%,雨季(5~6月)29%,台风季(7~9月)35%,秋冬季(10~次年2月)19%。影响厦门的台风出现在5~11月,频率为 5月2%,6月7%,7月20%,8月37%,9月22%,10月10%,11月2%。

  发生频率高。1956至2022年,厦门共遭受242个台风正面袭击或影响,平均每年3~4个;其中6个台风正面登陆厦门,平均10年1个。“非台风”暴雨平均每年3~4场,历时短,强度大。

  危害大。暴雨、台风均可能给厦门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台风,带来强风、暴雨及风暴潮,可能导致山洪暴发、城镇积涝、地质灾害、危房倒塌、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封闭、景区景点关闭、BRT和地铁停运、树木倒伏、农作物受损、停工、停产、停课、休市等,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并明确人员,负责本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防汛防台风工作。

  3.1 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防汛办),属常设机构,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

  3.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市领导担任。主持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召开市防指年度防汛防台风工作会议等,研究部署暴雨、台风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2)第一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市领导担任。

  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

  (3)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气象局主要领导及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组织落实防汛防台风宣传动员、舆情引导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市防汛办主任,组织落实市防指各项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灾险情处置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市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协助应急救援等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市海洋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渔港、渔业船舶(含休闲渔业船舶)防台风工作,督促各区、各有关单位做好乡镇船舶、“三无船舶”防台风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牵头有关部门组织气象会商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总指挥(厦门警备区负责同志):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统一组织驻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转移和营救危险区域遇险受困人员。

  副总指挥(武警厦门支队负责同志):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转移和营救危险区域遇险受困人员,参加维护社会治安。

  (4)市防指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海洋局、市国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执法局、市住房局、市机关事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厦门海事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火车站、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市水文局、市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厦门海警局、港务控股集团、翔业集团、路桥集团、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广电集团、厦门轮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1.2 市防指职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市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督促防汛防台风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暴雨、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3.1.3 市防汛办职责

  3.1.3.1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并适时对外发布。

  3.1.3.2 组织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形成防汛防台风工作报告,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市防指调度命令。

  3.1.3.3 负责抢险救灾期间全市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

  3.1.3.4 对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相关指令、命令、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3.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1.4.1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动员工作,正确把握、引导全市防汛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抢险救灾信息。

  3.1.4.2 市委网信办:牵头做好防汛防台风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重大防汛防台风工作敏感网络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线下处置、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

  3.1.4.3 市发改委: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陆上长输油气管道、粮食储备等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防汛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行为。

  3.1.4.4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属各大中专院校等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防台风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组织全市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

  3.1.4.5 市工信局: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3.1.4.6 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防汛车辆优先通行;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盗窃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汛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市防指,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属地分局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做好滨海人员撤离和应急救援,协助宣传、劝导海上作业船只返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协助督促、巡查滨海景区(点)关停、游客劝离、沿海建筑工地停工。

  3.1.4.7 市财政局:安排市级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市防汛办向上级争取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3.1.4.8 市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防御工作,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有关责任人;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市防指。

  3.1.4.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因暴雨、台风等灾害引起的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因灾导致的跨区环境污染问题。

  3.1.4.10 市建设局:组织、指导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防汛防台风期间,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的排水防涝工作。

  3.1.4.11 市交通局: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的交通公路(桥隧)、下穿通道、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地铁运营、交通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管辖交通公路易涝点预判,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第一时间处置;负责组织抢修交通公路设施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城市常规公共交通、地铁、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根据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涉厦门本岛跨海大桥关闭及恢复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适时组织做好所管辖的其余桥梁、隧道及下穿通道等关闭及恢复工作;组织运力,做好滞留旅客和危险地带受困人员转移及防汛防台风物资运输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抢险队,参与上级部门调度的防汛应急救援任务。

  3.1.4.12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暴雨、台风防御期间,组织、指导水库蓄水、河流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山洪灾害预警,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将山洪灾害预警传递至相关责任人;根据市气象局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组织、指导主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1.4.13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的防汛防台风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做好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

  3.1.4.14 市商务局:督促商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接到市防指发布的休市指令后,督促商超等企业落实休市要求;牵头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协调成品油零售企业做好市场供应。

  3.1.4.15 市文旅局:组织、指导全市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或督促A级旅游景区关闭,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团队游客疏导工作。

  3.1.4.16 市卫健委: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灾民医疗救助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高级别应急响应时组织医护人员进驻市防指做好医疗保障;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市防指。

  3.1.4.17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做好军地协调工作。

  3.1.4.18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台风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管理和开放工作;组织暴雨、台风灾情统计、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协调调度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牵头协调全市防汛抢险救灾装备物资及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指导、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防止因暴雨、台风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防汛防台风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各区各成员单位核定和报告灾险情。

  3.1.4.19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督促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救灾物资。

  3.1.4.20 市海洋局:负责渔船防台风的日常工作,做好高崎渔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防台风期间,指导、协调、监督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人员上岸避风;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实施高崎渔港渔船上人员撤离、安置及人员安置场所的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及时将进港避风渔船数量、转移上岸人数和渔业灾情报市防指;台风预警解除后,负责组织高崎渔港渔船有序出港。

  3.1.4.21 市国动办:负责协调做好参加抢险救灾部队的后勤供应保障工作。

  3.1.4.22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全市防涝、排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易涝点预判,统筹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高架桥等关闭及恢复,负责市政、造林、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排水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本级,督促、指导行业做好行道树木的剪枝、支护加固等工作,做好供水、供气管道的抢修。

  3.1.4.23 厦门港口局:组织、指导、协调厦门港各码头、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督促港口危货企业落实防灾措施,组织、协调做好在建港口工程、在港船舶疏散避风和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安全度汛;防台风期间,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制订在港船舶离泊计划,监督实施在港船舶停止作业等防御措施;配合做好海上旅游、厦金航线、厦鼓航线等关停和恢复工作;指导做好客运码头滞留游客疏导工作。

  3.1.4.24 市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巡查、整治工作,在暴雨、台风到来之前,及时督促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做好加固、拆除等防范工作。

  3.1.4.25 市住房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房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提供房屋安全相关信息资料,督促、监督各区组织转移危房住户;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指导、协调开展房屋安全抢险救灾。

  3.1.4.26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后勤保障工作。

  3.1.4.27 自贸委:组织、协调、督促区域内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1.4.28 火炬管委会:组织、指导、督促所辖园区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园区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1.4.29 鼓浪屿管委会:组织、指导、督促鼓浪屿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鼓浪屿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1.4.30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交通指挥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汛情需要,及时采取分流绕行、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防汛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3.1.4.31 厦门海事局:组织、指挥厦门港水域海上船舶(涉渔除外,下同)、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船舶或其相关方发布台风信息,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台风期间,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监督实施海上航线停复航和无动力船舶、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等防御措施;指挥、协调厦门港船舶有序通航,协调安排船舶进入防台风锚地或避风水域避风。

  3.1.4.32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做好防汛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气象、水利、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涝、抢险救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3.1.4.33 厦门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保障铁路畅通;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车站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工作;及时将火车停运及恢复情况报市防指。

  3.1.4.34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负责做好所管辖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等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做好管辖范围排水系统疏通、房屋加固、线路两侧影响行车安全树木的砍伐、修枝及抢险救灾工作,确保铁路行车安全。

  3.1.4.35 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监督厦门机场及各航空公司和中航油厦门分公司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

  3.1.4.36 市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市防指、提供给有关成员单位;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义务信息员发布气象预报和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警;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3.1.4.37 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负责海况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海洋灾害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海浪、风暴潮等预报信息。

  3.1.4.38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观测和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山洪灾害风险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分析暴雨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成因及规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情、雨情资料整编分析、洪水调查及分析工作。

  3.1.4.39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汛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信畅通,做好防汛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保障通信。

  3.1.4.40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协助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1.4.41 厦门警备区:根据市防指动用现役部队兵力需求,结合预案提出合理化用兵建议,做好军地之间协调保障工作,组织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1.4.42 武警厦门支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灾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1.4.43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1.4.44 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参加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1.4.45 厦门海警局:负责组建海上抢险队伍,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海上渔船、砂船等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3.1.4.46 港务控股集团:组织、指导下属各码头、场站、在建工地、电力设施和船舶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的安全防护措施。

  3.1.4.47 翔业集团:组织、协调厦门机场、五通码头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协同关联企业和驻场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期间机坪、候机楼和码头的安全防护;配合做好航班、船班及航线停航、恢复工作,指导做好滞留旅客疏导工作,及时将航班、船班停航、恢复情况报市防指。

  3.1.4.48 路桥集团:做好所属在建工地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及时做好排水、防涝及危险地带人员转移;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做好台风期间进出厦门本岛跨海大桥以及其他所管辖桥梁的关闭及恢复交通工作,做好暴雨期间所管辖隧道排水、防涝和关闭及恢复交通工作。

  3.1.4.49 轨道集团:做好地铁施工及运营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做好排水、防涝、应急抢修,保障地铁安全运行及施工工地安全;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做好台风期间地铁高架/地面、BRT场站受影响区段关闭及恢复交通工作,及时报市防指,并做好乘客疏导工作。

  3.1.4.50 市政集团:做好本岛已移交管理的排水、排防涝、截流设备设施和所管辖的供水设备设施、水利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和应急抢修,保障供水正常、排水通畅、水利工程安全。

  3.1.4.51 公交集团:负责所属公交、BRT、长途客运线路和场站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做好暴雨、台风期间相关线路的停运及恢复运营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工作。

  3.1.4.52 广电集团:组织所属广播、电视、新媒体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及时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防灾抗灾救灾信息,做好宣传报道视频资料保存工作。

  3.1.4.53 厦门轮渡有限公司:负责所属航线、船舶和码头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根据市防指、主管部门指令,组织实施厦鼓航线等停复航工作,并及时对外发布停复航信息,做好码头滞留旅客的疏导工作。

  3.1.4.54 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根据市防指的要求,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河流堤坝、水库、水电站、变电站、输电线路洪涝及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与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3.2 市防指工作组

  市防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综合保障类、专业指导类和现场处置类成立相关工作组。各组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暴雨、台风防范应对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即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要建立本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定岗到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汛办通知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到位,协同工作。

  3.2.1 综合保障类。包括综合协调与指挥保障、预警研判、救援协调与灾后恢复、宣传舆论、后勤与医疗保障共5个工作组。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直至响应结束。

  综合协调与指挥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市应急局牵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履行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职责,负责上传下达、协调跟踪指挥部各项防御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值班值守的综合管理,保障应急指挥系统、视频会议会商系统、共享数据平台的正常运转,做好指挥中心通讯保障工作;负责会同两办总值班室、110、119、120、12345等市级值班值守平台,对涉及防暴雨、台风工作的重要信息建立共享互通工作机制;拟定指挥部工作动员令、通告、通知及综合文字材料等;收集汇总全市防御工作信息和抢险救灾动态,做好灾情统计,综合相关情况,编写工作简报;对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相关指令、命令、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全市防暴雨、台风重要部位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控,督促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负责对接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市领导检查督导,做好相关工作;做好会务保障、进驻人员对接安排。

  预警研判组: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会商,加强分析研判,为市防指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强化预警发布时效和提前量,及时对风情、雨情、水情、浪潮、山洪、地灾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形成意见建议或报告;组织安排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救援协调与灾后恢复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海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抢险装备物资调配与灾后恢复工作;协调调度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牵头协调全市防汛抢险救灾装备物资及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组织做好灾后交通、通信、电力和供水恢复的救援协调工作;协调属地政府做好灾后灾民转移、救助与安置,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及防疫消杀,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核查评估。

  宣传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统筹把握全市防暴雨、台风宣传和舆论导向;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动员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科学向社会发布暴雨、台风形势;负责舆情监控与应对工作,重大舆情及时报市防指。

  后勤与医疗保障组:由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卫健委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市防指工作人员餐饮、休息以及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医护人员进驻市防指,保障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工作人员突发疾病的紧急医疗救助工作。

  3.2.2 专业指导类。包括城市防涝、地灾防御、船舶管控、交通保障、民生保供共5个工作组。防汛防台风期间,各组根据牵头单位安排,视情进驻牵头单位开展工作。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分管市领导统筹做好相关行业防御工作。

  城市防涝组: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该组视情进驻市市政园林局办公。负责指导、督导、组织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防止道路因积涝阻断;及时掌握车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适时采取关闭措施;做好下穿通道、隧道以及地铁、在建工地等重点部位及其他低洼地带的排水防涝工作。

  地灾防御组: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该组视情进驻市资源规划局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建议报市防指。

  船舶管控组:由厦门海事局牵头,市海洋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警局抽调人员组成;该组视情进驻厦门海事局办公。负责组织厦鼓航线停复航等重点领域管控措施的会商研判,指导协调、监督实施航线停航、在港船舶停止作业、提前前往安全水域避风;组织无法疏散的船舶,如客渡运船舶、游艇、交通艇、无动力船舶、无自航能力的长期停航船舶、扣押船舶和修造船舶、施工作业船舶等选择合适地点锚泊,撤人避台;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人员上岸避风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台风过后海上航线有序复航;负责组织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该组视情进驻市交通局办公。市交通局组织并监督实施地铁、BRT、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线路减班停运;组织运力做好交通枢纽滞留旅客疏运;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研究制定道路、桥隧等交通管控方案,及时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分流绕行、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负责在“三停一休”期间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等急特车辆通行。

  民生保供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组成;该组视情进驻市商务局办公。负责依托夏商集团主渠道以及重点保供企业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监测、适时提前储备和及时调运等工作机制,保障粮油、肉、禽、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行为。

  3.2.3 现场处置类。市防指在防汛防台风工作过程中,如遇其它紧急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相关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3.3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区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加强基层防汛防台风组织建设,镇(街道)、村(社区)应按照工作需要,明确相应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和人员。

  3.4 其他防汛抗旱工作机构

  各成员单位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每年汛前,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其成员。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气象、海洋预报、水文、水利、资源规划、海洋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海浪、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气象、海洋预报、水文、水利、资源规划、海洋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增加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地质和海洋灾害作出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指。

  (3)各级防指应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辖区基层政府和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台风、风暴潮灾害时,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沿海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水利、市政园林、所在区防指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发生洪水情况的,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水利、市政园林、所在区防指要立即组织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相关情况市水利局、区防指应及时报市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

  (2)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和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报告受灾情况,区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市防指报告;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应急局应及时督促、指导抢险救灾。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台风灾害情况。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防御暴雨、台风等灾害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强台、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人,完善内涝、地灾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应急预案;对易涝点、地灾点加大工程措施整治。

  (4)预案准备。各级防指应加强预案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评估、修订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易涝点整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各级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情况,全面加强抢险救灾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卫星电话,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海洋预报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潮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级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多层次、分类别演练,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灾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8)汛前检查。市、区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汛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预报有强降雨,市、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范工作。

  4.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强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区级防指指导督促辖区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基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级防指指导督促辖区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水利、水文部门应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利、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水利部门应指导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区及时组织会商和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区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4 城镇渍涝灾害预警

  (1)城镇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镇内涝时,气象、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市政园林部门及时牵头指导、督导、组织部署防范应对、抢排防涝工作,会同建设、交通、住房、交警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城镇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气象、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2.5 地质灾害预警

  (1)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资源规划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及时指导、部署防范工作。

  4.2.6 台风海洋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海洋、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市、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海浪、风暴潮及影响范围等监测预报信息。

  (2)气象、海洋、海洋预报部门应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海洋、海洋预报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海洋灾害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4.3 预防预警支撑

  4.3.1 防汛指挥图

  各区防指应组织资源规划、水利、应急、海洋、市政园林、建设等部门,及时修订区、镇(街道)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和渔港数量、分布等数据,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4.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各区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全省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市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组织,建立健全本领域转移对象库。

  4.3.3 洪水防御方案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汀溪、溪东、竹坝、石兜、莲花5座中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市水利局审查审批,应急抢险方案由市水利局技术审查,报市防指审批,其余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应急抢险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区防指审批。

  4.4 预警响应衔接

  4.4.1 各级气象、海洋预报、水文、水利、资源规划、海洋等部门按职责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提供预警信息和决策支撑。

  4.4.2 市、区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4.4.3 市、区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本级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防汛办指导督促区级防指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

  4.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视情“叫应”有关部门、党委政府、村(社区)等有关负责人。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 按暴雨、台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2 市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领导批准。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批准,紧急情况下由市防汛办口头请示市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办审核后,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台风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或全市暴雨Ⅳ级预警,经市防汛办会商认为暂不启动防御暴雨应急响应期间,市、区防汛办以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工作提醒,随时准备做好进一步防范应对。市、区防汛办领导加强带班,防汛办工作人员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及时传达暴雨防御工作要求。市气象局加强预测,及时发布暴雨预报、预警。市资源规划局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市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市建设局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防暴雨相关信息,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夜景照明等重点部位巡查排查力度。市交通局加大下穿通道、隧道等各类重点部位巡查排查力度。市市政园林局及时分析降水影响,牵头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各区做好城镇防涝工作,加强对所属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深基坑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设立警示标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住房局加强直管公房、保障房巡查排查。

  根据本级或市级气象部门天气预警报告,各区可差异化启动防御暴雨应急响应级别,分时段分级别自行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同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根据各区应急响应级别情况,督促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住房局等相关单位及时在各自领域受暴雨影响区域组织开展各项防御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各区应急响应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区视情自行结束。

  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参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纳入暴雨应急响应统筹开展工作或视情同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Ⅳ级预警,经市防汛办会商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

  (2)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Ⅲ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因降雨出现较大险情。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

  (2)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3)市防汛办:一名领导在岗带班,组织召开会商部署会,安排暴雨防御各项准备工作。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市住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暴雨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召集市气象局等单位会商,分析暴雨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工作安排。传达市防指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区落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市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发布暴雨和短历时强降雨实况信息,预报强降雨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预报或预警,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与市气象局会商,及时了解暴雨发展趋势,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和应急处置准备。

  (4)市资源规划局密切关注雨情,指导、督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5)市建设局及时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发布防暴雨相关信息。

  (6)市交通局加强对下穿通道、隧道巡查力度。

  (7)市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雨情,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

  (8)市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局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城镇防涝安全措施,做好内涝灾害预防工作,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及时调度排涝队伍处置。加强组织对燃气设施、供水管网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进行巡查,整治安全隐患。

  (9)市住房局指导各区做好老旧危房巡查。

  (10)市通信管理局加强通信运营单位管理,督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通信畅通。

  (11)各区、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暴雨防御工作。省、市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6.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Ⅱ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因降雨出现重大险情。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2)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值守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以及各区召开会商部署会,研究防范措施,安排防御工作。

  (3)其他副总指挥: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加强本系统、行业防御工作指挥调度。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市住房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暴雨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召集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应急、市政园林、气象、海洋预报、水文等部门会商,分析暴雨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工作部署。督促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市气象局做好暴雨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滚动发布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短历时强降雨信息。

  (3)市水文局逐时发布水雨情信息,分析暴雨频率,及时作出山洪灾害预警,报市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

  (4)市教育局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范暴雨准备。

  (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道路交通巡查,掌握各主要道路积水情况,及时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

  (6)市资源规划局根据雨情适时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了解累计降雨量较大或短时间降雨量较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范。

  (7)市建设局督促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物业小区排水设施巡查检查。

  (8)市交通局做好应急物资、设备盘点,加强组织道路交通巡查,及时处置灾险情。

  (9)市水利局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指导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应急抢险准备。

  (10)市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及时掌握全市易涝点及车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时,及时组织采取关闭措施。组织做好燃气设施、供水管网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抢修工作。

  (11)市住房局指导各区加强老旧危房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12)根据气象部门暴雨预警和易涝点风险提示,各区、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Ⅰ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中型水库因降雨出现险情;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城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市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市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总指挥:到市防指协助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3)市防指工作组:综合协调与指挥保障、预警研判、救援协调与灾后恢复、宣传舆论、后勤与医疗保障5个工作组入驻市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城市防涝、地灾防御、交通保障、民生保供4个工作组根据牵头单位安排,视情进驻牵头单位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临时成立相关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级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召集宣传、教育、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文旅、应急、市政园林、执法、住房、气象、水文、海洋预报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以及各区召开会商部署会,提出防御暴雨工作要求。

  (2)市政府办公厅、宣传、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应急、市政园林、机关事务、电力、气象、海洋预报、水文、通信、消防救援、警备区、武警等部门各派一名领导进驻市防指,参与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工作。

  (3)市气象局滚动发布暴雨预警,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市水文局及时监测预报山洪灾害,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4)全市各类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园林、住房、电力、通信等部门提前将救援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市防指视情协调驻厦部队提前预置兵力。

  (5)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各区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并将转移情况滚动报市防指;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住房局等依职责加强组织、指导。

  (6)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备勤,必要时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导工作。

  (7)市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加密水利工程巡查,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科学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当5座中型水库(石兜、汀溪、溪东、竹坝、莲花水库)发生特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市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指导做好水库水位、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转移争取时间。

  (8)市市政园林局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排水通道、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防止发生严重城镇内涝造成交通阻断等灾情;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查和加固,对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保障分队和各抢修队伍加强值班,及时开展抢险抢修和电网恢复工作。

  (10)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暴雨预警、市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组织记者深入一线报道各级各部门抢险救灾工作。

  (11)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市防指。

  6.4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Ⅰ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严重灾害。

  (2)中型水库因降雨发生垮坝;或城区发生严重内涝。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到市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第一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总指挥:到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3)市防指工作组:各工作组密切配合,加强各项防御工作协同联动。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党政主要领导或区防指总指挥进驻区防指值守指挥。各级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灾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召开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教育、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文旅、应急、市政园林、执法、住房、气象、水文、海洋预报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以及各区参加的会商部署会,分析暴雨发展趋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提出全面防御暴雨工作要求。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全市各类救援队伍集结待命。

  (2)市气象局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滚动发布暴雨预警,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市水文局及时作出山洪灾害监测预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3)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各区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和施工工地隐患点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并将转移情况滚动报市防指;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住房局等依职责加强组织、指导。

  (4)根据雨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市交通局、轨道集团组织实施地铁限速、停车、停运;市防指组织会商提出全市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要求,由市教育局下达停课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情况严重时,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除防暴雨应急单位外,停止上班,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出现灾险情时, 有关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市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厦部队等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暴雨紧急预警、市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必要时,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整点连线报道暴雨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新闻媒体加强对暴雨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报道。

  (7)暴雨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全市防暴雨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做好防暴雨各项工作。情况严重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通知全市相关单位取消休假,投入到防抗暴雨及救灾工作中。

  6.5 防御暴雨应急响应结束

  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解除的报告。

  (1)市防指发出结束防御暴雨应急响应的通知等,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3)各区防指和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市防指。市防指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4)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区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尽快修复灾区水、电、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6)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我国附近洋面有热带气旋或台风生成,经会商暂不启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和各成员单位通报预报信息,做好发布台风预警准备。市、区防汛办及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执法局、厦门海事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发展趋势,随时准备做好进一步防范应对工作。

  台风应急响应期间,防御暴雨的措施同步参照本预案第6条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执行,防御暴雨应急响应等级更高时,同时启动防御暴雨应急响应。根据台风发展变化情况,市防指适时调整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各主管部门相应调整相关管制措施,同时报市防指。

  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全市各区统一启动、调整和结束。

  7.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Ⅳ级预警,经会商研判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

  (2)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3)市防汛办:一名领导在岗带班,组织召开会商部署会,安排台风防御各项准备工作。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执法局、市住房局、鼓浪屿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厦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市水文局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台风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传达市防指工作部署,组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区落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市防汛办召集市气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等单位会商,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适时发出防御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作出防台风工作安排。必要时,市防指召开防台风工作会商部署视频会议,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3)市气象局组织做好台风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组织下发有针对性的指导预报产品;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4)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组织开展海浪观测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风暴潮、海浪预警;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5)市海洋局统计出海渔船与人员数量,向厦门籍海上作业渔船发布台风预警信息,与渔船上的人员保持联系,提醒做好防台风工作。

  (6)厦门港口局向所辖港口码头、渡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做好防台风工作。

  (7)厦门海事局加强对所辖海域内船舶或其相关方播发台风信息和预警,加强船舶动态监控。

  (8)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9)市资源规划局指导、督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防御准备。

  (10)市建设局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发布台风预警和防御工作要求。

  (11)市交通局加强管辖道路、大桥、隧道、BRT、地铁、高架等重点部位巡查。

  (12)市水利局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准备工作,指导督促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度汛安全防护措施。

  (1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做好成熟农作物、水果等农产品的抢收,种植大棚和畜禽养殖场等农业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14)市应急局开展避灾点检查,组织各区预备临时避难场所,及时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告知公众。

  (15)市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各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局等,加强组织实施城镇防涝安全措施,做好内涝灾害预防工作。督促、指导台风前树木修剪、加固,突出对燃气设施、供水管网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进行巡查,整治安全隐患。

  (16)市执法局将台风信息转发广告设置人,组织开展巡查并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7)市住房局针对危房住户排查情况,组织房屋应急抢险队伍检查抢险器材,做好防御准备。

  (18)市通信管理局加强通信运营单位管理,督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通信畅通。

  (19)各区、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省、市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7.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Ⅲ级预警,经会商研判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2)副总指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值守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以及各区会商,研究防范措施,安排防御工作。督促各区各成员单位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其他副总指挥: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加强本系统、行业防御工作指挥调度。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执法局、市住房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厦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市水文局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台风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召开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教育、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文旅、应急、海洋、市政园林、港口、海事、气象、水文、海洋预报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以及各区参加的会商部署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重点研究部署海上、临海防御台风工作,及时发出防御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台风工作要求。

  (2)市防汛办视情通知市委宣传部安排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加强防台风宣传工作对接,及时协调各大媒体发布台风防御工作动态;视情通知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应急、市政园林等部门安排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强化台风防御重点部门工作协调联络,做好各相关行业灾险情信息收集、报送。

  (3)市海洋局根据省、市防指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要求,通知厦门籍渔船进港或就近避风,滚动上报在册渔船进港或就近避风数量、位置和转移上岸人数。

  (4)厦门港口局根据在港船舶和台风影响情况做出全港防台方案,通知在港船舶做好离泊、有序进入防台锚地准备。实测风力(平均风力,下同)达到8级,关闭所有货客运码头。

  (5)厦门海事局及时通知危险品船舶、无动力船舶或对防台风有特殊要求的船舶提前进入锚地避风,督促国际邮轮提前规划避台措施,滚动上报所辖海域内船舶数量、避风位置和在船人数。实测风力达到6级,会商组织厦鼓航线、嵩鼓航线及海上游航线、厦漳航线停航;实测风力达到7级,会商组织厦金航线停航。

  (6)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根据市防指、主管部门指令,组织实施厦鼓航线等停复航工作,并及时对外发布停复航信息,做好码头滞留旅客疏导工作。根据风力预测,经主管部门会商决定邮轮码头、第一码头、嵩屿码头进出鼓浪屿游客航线停航、鹭江水道市民航线未停航时,应急启用鹭江水道轮渡码头进出三丘田码头游客航线,同时加大宣传,并同步预警航线受风力影响即时停航,引导游客合理安排行程。

  (7)市教育局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校舍安全隐患。

  (8)市公安局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摸排整改易受灾部位、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重要路段等的安全隐患,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船民。

  (9)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灾害天气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和组织工作。

  (10)市资源规划局适时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区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11)市建设局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开展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停止海上及滨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施工作业;组织物业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的巡查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提醒、告知业主检查阳台栏杆、转移花架花盆等易坠物,做好防范。

  (12)市交通局做好应急队伍整组和应急物资、设备盘点。

  (13)市水利局督促各区、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库、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等巡查,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及时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做好水利工程调度。

  (14)市文旅局指导督促文旅企事业单位排查风险隐患点、做好游客疏导。

  (15)市应急局通知各区开放全部临时避难场所并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16)市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设局等及时掌握全市易涝点及车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时,及时组织采取关闭措施。组织燃气、供水企业等做好防灾预防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抢修受损设施。

  (17)市执法局及时部署户外广告设施防台风工作,组织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8)市住房局指导各区开展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并报市防指。

  (19)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抗工作,宣传防灾避险常识、字幕滚动市防指通知(通告)等。

  (20)各区、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排查风险隐患点,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7.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Ⅱ级预警,经会商研判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市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市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总指挥:到市防指协助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3)市防指工作组:综合协调与指挥保障、预警研判、救援协调与灾后恢复、宣传舆论、后勤与医疗保障5个工作组入驻市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城市防涝、地灾防御、船舶管控、交通保障、民生保供5个工作组根据牵头单位安排,视情进驻牵头单位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临时成立相关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级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召开市政府办公厅、宣传、公安、教育、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文旅、应急、海洋、市政园林、港口、住房、海事、气象、海洋预报、水文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以及各区参加的会商部署会。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工地停工、码头停止作业、景区景点关闭、学校停课等临海、陆地防御台风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市防指发出防御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宣传、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应急、海洋、市政园林、港口、机关事务、海事、电力、气象、海洋预报、水文、通信、消防救援、警备区、武警等部门各派一名领导进驻市防指,参与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工作。

  (3)市气象局每隔2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每隔2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市水文局及时作出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4)全市各类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住房、海事、电力、通信、市政集团等部门提前将救援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根据省、市防指要求,驻厦部队提前预置兵力。

  (5)市公安局做好转移疏散群众、险情险段检查、交通疏导管制、重要部位守护、路面巡逻防控等抢险救灾工作。

  (6)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检查,及时设置隐患警示标志;根据灾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抗台抢险车辆在作业过程中能够快速调度、高效运作。

  (7)市资源规划局适时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区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发生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市防指。

  (8)市建设局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全体人员从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撤离到安全住所,危险状态解除前不得返回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

  (9)市水利局进一步加强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的检查与督导,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当5座中型水库(石兜、汀溪、溪东、竹坝、莲花水库)发生特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市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做好水库水位、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转移争取时间。

  (10)市应急局做好台风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11)市市政园林局加强组织、督促排水通道、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防止发生严重城镇内涝造成交通阻断等灾情;组织燃气、供水企业等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巡查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12)市住房局指导各区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

  (13)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查和加固,对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保障分队和各抢修队伍加强值班,及时开展抢险抢修和电网恢复工作。

  (14)各区、鼓浪屿管委会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开发片区指挥部、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防台风工作。

  (15)出现灾险情时, 有关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提请市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厦部队等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16)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预警、市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组织记者深入一线报道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

  (17)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市防指。

  (18)必要时,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市领导深入各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开展好防台风工作。

  (19)台风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全市防台风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情况严重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通知全市相关单位取消休假,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7.4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Ⅰ级预警,经会商研判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4.1 强台风影响

  指挥与协调:

  (1)总指挥:到市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第一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总指挥:到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3)市防指工作组:各工作组密切配合,加强各项防御工作协同联动。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党政主要领导或区防指总指挥进驻区防指值守指挥。各级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灾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召开市政府办公厅、宣传、公安、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文旅、卫健、应急、海洋、市政园林、港口、海事、电力、气象、通信、水文、海洋预报、交警、消防救援、驻厦部队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以及各区参加的会商部署会,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2)市防指发出防御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进一步强调部署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三停一休”等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市防指提请市主要领导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4)必要时,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市领导分赴基层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预警、市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台风严重影响或登陆前,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新闻媒体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

  (6)市气象局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每隔1小时作出风暴潮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市水文局及时作出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7)各区、鼓浪屿管委会和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出现灾险情时, 有关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提请市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厦部队等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灾险情处置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7.4.2 超强台风影响

  指挥与协调:

  (1)市防指提请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防指坐镇指挥,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部署防御工作,指导全市抢险救灾,必要时,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2)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总指挥:在市防指协助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做好超强台风防御工作。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视情研究发布大范围人员转移避险指令。

  (3)市防指工作组:各工作组密切配合,加强各项防御工作协同联动。

  (4)各区各成员单位:各区安排一名党政主要领导进驻区防指值守指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主要领导在岗指挥。各区各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强台风防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市防指提请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专家以及各区参加的会商部署会,研究部署防御工作。

  (2)市防指发出防御超强台风的通知,研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三停一休”动员令,号召全社会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3)市气象局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风雨量级和风险等级的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密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每隔1小时作出风暴潮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市水文局及时作出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

  (4)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市领导分赴基层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市防指向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发出人员转移命令,属地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各级防指视情命令一线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撤离避风。

  (6)市退役军人局、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等支援地方抗灾救灾。市国动办协调做好支援部队后勤保障工作。

  (7)各区各成员单位、全市各类救援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命救助任务,并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7.5 重点领域安全措施

  各主管部门加强同气象、海洋预报、水文等单位会商研判,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及时下达有关企业工厂、教育机构、水陆交通、船舶码头、工程工地、景区景点、餐饮场所管制措施指令并报备市防指后组织实施。

  7.5.1 海上船舶

  根据台风路径预测,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可能受到12级风圈影响的港口水域,所有船舶原则上应提前疏散至远离台风严重影响的港口或安全水域避风,在受台风12级风圈影响前24小时疏散完毕。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疏散的船舶,如客渡船、休闲船、无动力船、长期停航船、扣押船、修造船、施工作业船、港作船和1000总吨以下的小型运输船舶等应严格落实相关船舶防范措施和人员撤离要求,在受台风12级风圈影响前24小时做好防抗台一切准备,人员应撤尽撤。

  (1)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密切会商海上客运航线管控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备停复航防御措施等,下达指令并组织、督促航运公司、码头企业做好落实。

  (2)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局组织高崎渔港船长12米以下小型渔船人员撤离上岸,各区组织其它避风坞渔船、砂船、无动力船舶(大型无动力船经专家评估报备除外)人员撤离上岸。

  (3)预计辖区未来48小时内可能受到台风12级风圈影响的,应落实以下防范措施:港内加油船确需在港内锚地避风的应卸空货舱燃油(含保税油)。涉水工程项目全部停止施工,施工作业船停止作业,离港或进入避风坞、避风港汊避风,采取加固措施,做好人员撤离准备。长期停航船、扣押船有自航能力的,提前离港或进入避风坞、避风港汊避风。修造船舶有自航能力的,提前离港或进入避风坞避风。1000总吨以上商船尽快安排装卸作业,做好离港避风准备。

  (4)预计辖区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12级风圈影响的,应落实以下防范措施:原则上运输船舶应全部离港避风,1000总吨以上船舶应驶离台风10级风圈,前往安全水域避风。确需在港内避风的1000总吨以下小型运输船舶(拖轮除外),进入避风坞或选择合适水域采取加固锚链、冲滩、坐浅等措施,并关闭管路油阀后,人员全部撤离上岸。确需在港内避风且无法进入避风坞或避风港汊的施工作业船,应选择合适水域采取加固锚链、冲滩、坐浅等措施,并关闭管路油阀后,人员全部撤离上岸(船舶证书有明确载明抗风等级的特种施工作业船,可依据其抗风等级要求,由船长作出专业判断,除必要的应急值守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

  (5)在12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局组织高崎渔港渔船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7.5.2 陆上交通

  (1)当实测风力达到9级时,市交通局按市防指会商指令组织做好关闭海沧大桥,根据行业预案,组织BRT、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高山公交减班或停运。

  (2)当实测风力达到10级时,市交通局按市防指会商指令组织做好关闭厦门、集美、杏林、翔安等跨海大桥。市市政园林局按预案组织关闭大嶝大桥和仙岳路高架桥;市交通局按预案组织关闭所管辖五缘、演武、同安、丙洲、中洲等大桥和疏港路高架桥,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高山公交停运。

  7.5.3 人员集中区域

  (1)当实测风力达到8级时,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等部门组织全市在建工程工地停工;市文旅局、所在区政府关闭沿海旅游景区(点)。

  (2)当实测风力达到9级时,市文旅局、所在区政府关闭所有旅游景区(点)、海滨浴场;各区政府组织督促临海餐饮停止营业。

  (3)当预报未来24小时平均风力将达到9级以上,且台风可能正面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市教育局深入直属学校(单位),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会商指令下达全市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

  (4)台风严重影响时,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发布厦门市防汛防台风紧急动员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聚集性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7.5.4 各区和相关单位要及时部署防台风措施,滚动上报指令下达及落实情况。宣传部门及时组织指导媒体对外发布相关指令、措施。

  7.6 应急响应结束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

  (1)市防指发出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等,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御暴雨应急响应。

  (2)各区、主管部门有序组织复工(业)、复产、复课、复市等。

  (3)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4)各区防指和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市防指。市防指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5)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区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8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8.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8.2 针对可能出现景区(点)关闭、航线停航、BRT、地铁、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等公共交通减班或停运、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等情况,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提前作出会商预判,及时报市防指备案或会商研究,做好各项管控管制防御措施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工作。广电集团通知电视台字幕滚动,及时提示广大市民、游客合理安排出行。

  8.3 应急响应期间,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大媒体加强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宣传报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厦门电视台入驻市防指加强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电视台、广播电台在暴雨、台风严重影响我市或台风登陆前,适时实施整点连线直播,滚动播报。交通、市政园林、交警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一旦出现灾险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游客。

  8.4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灾险情,尤其是因灾人员死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灾险情报市防指,2小时内书面报告。

  8.5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灾情、险情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三停一休”和涉本岛跨海大桥关闭等重大管制措施在市防指会商研判后决定实施。涉及重大灾情、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经各区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市防指核定后统一发布。各区各成员单位防御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按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行每日一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行每日两报,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按要求报送,若无情况,须落实零报告制度。

  9 抢险救灾

  当发生险情、灾情,事发区防指、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市防指提供帮助。

  参与抢险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事发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加强人员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10 保障措施

  10.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灾害易发的村(社区)应配备卫星电话,当通信干线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员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相关部门做好市防指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10.2 应急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武警、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和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市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市政、电力、建设、住房、交通、海事、东海救厦门基地、东二飞、铁路、通信等专业抢险队伍主动根据各自行业灾情险情实施救援任务,必要时,根据市防指的统一调度,承担相关专业抢险救灾任务。

  10.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各级防指用电。

  10.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障防汛防台风抢险人员、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送;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10.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6 物资保障

  市、区防指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资储备定额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及时补充更新各类物资。

  10.7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暴雨、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应急项目建设等。

  11 附则

  1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1.1.1 宣传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增强防汛防台风意识、提升应急技能。

  11.1.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区和镇(街道)相关防汛责任人的培训;区防指负责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防汛责任人的培训。

  (2)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做到分类精准、考核严格、确保质量。

  (3)培训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11.1.3 演练

  (1)各级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2)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险情,每年组织有针对性的抗洪抢险演练。

  (3)每2~3年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专业抢险救灾演练。

  11.1.4 复盘评估

  每年、每次受暴雨、台风严重影响过后,对暴雨、台风防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复盘评估,对重特大灾害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汛防台风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不断提升城市的暴雨、台风防御能力。必要时,市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并报省防指备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各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11.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4 名词术语定义

  11.4.1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11.4.2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11.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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