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印发的《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厦府办〔2015〕9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影响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综合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驻厦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厦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 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厦门警备区相关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市执法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局、市金融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厦门日报社、厦门广电集团、厦门火车站、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铁塔厦门分公司、电信厦门分公司、移动厦门分公司、联通厦门分公司、厦门警备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厦门支队、厦门海警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福建省海洋地震观测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中国安能二局电力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夏商集团、路桥集团、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市指挥部总指挥。

  2.1.1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3)组织有关区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4)部署、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

  (5)派出工作组、地震灾害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对受灾区域进行救援。

  (6)协调驻厦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抗震救灾。

  (7)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提出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建议;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或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的建议。

  (8)负责国内外救援力量和救灾队伍来厦实施救援救灾行动的统筹安排和服务指导。

  (9)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

  (10)承担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抗震办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汇集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协调、指导各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与评估;

  (7)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8)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情管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应急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涉厦突发地震灾害网上舆情的全网监测和调控管控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网上舆情事件。

  市委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台港澳人员的救助工作,做好台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市发改委: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程序做好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督促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外部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负责汇总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区教育部门、高校及直属学校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技;负责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防震减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优先通行;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担负灾后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巡逻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地震灾害防治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市应急局做好中央、省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市资源规划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地震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出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建设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与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参加地震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牵头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会同属地区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后水情、汛情监测,及时处置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抢修;做好灾区救灾及安置人员的紧急用水工作;承担因灾引起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业防震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地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指导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副食品市场稳定供应;组织开展跨地区重要副食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稳定市场。

  市文旅局:配合市、区人民政府,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各项地震灾害防治措施;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疏散转移受灾游客,开展自救互救和隐患排查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的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号召全市退役军人做好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抗震办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等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地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下拨、市级救灾款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外办:协助做好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和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同做好外国媒体来厦采访事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参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海洋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和养殖鱼排人员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海洋灾害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支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做好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灾情统计制度;做好灾情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市国动办:负责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

  市市政园林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收集灾区市政道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做好地震灾害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森林生态修复;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市政道路、桥梁,保障市政道路、桥梁畅通;组织指导抢修受损市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厦门港口局:组织、指导、协调厦门港各码头、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海上旅游、厦金航线、厦鼓航线关停和恢复工作;指导做好客运码头滞留游客疏散工作。

  市执法局: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巡查,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人做好隐患广告招牌加固(拆除)和秩序恢复工作。

  市医保局:协助做好统筹、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工作。

  市住房局:负责指导灾区建筑物损坏程度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灾后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厦门日报社: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工作。

  厦门广电集团: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团市委:面向青少年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治工作。

  厦门海关:对接收的境外救援物资给予通关便利。

  厦门边检总站:对来厦开展救援的境外队伍实施便捷入境。

  厦门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应急避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监督厦门机场及各航空公司和中航油厦门分公司等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因灾需紧急救治群众的空运工作,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机场设施,尽快恢复机场安全运行和航空运输。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等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响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灾情的发布、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宣传;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指导各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厦门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铁路畅通;组织优先运送受灾群众、救援力量及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做好车站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铁塔厦门分公司、电信厦门分公司、移动厦门分公司、联通厦门分公司:组织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福建省海洋地震观测中心: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架设地震观测流动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筑物破坏、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市地震局做好抗震救灾和应急救助服务工作。

  厦门警备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和协调驻厦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厦门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厦门海警局:负责查处海上治安管控和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协助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中国安能二局电力公司: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江河堤坝、水库、水电站、变电站、输电线路洪涝及地震灾害的抢险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恢复广播系统设施,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夏商集团:协助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路桥集团:做好所属在建工地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做好抢险救灾及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做好所管辖的桥梁和隧道做好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工作。

  轨道集团:做好地铁施工及运营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做好应急抢修,保障地铁安全运行及施工工地安全;根据行业预案,做好地铁高架/地面、BRT场站关闭及恢复交通工作,及时报备交通主管部门,并做好乘客疏导工作。

  市政集团:做好供水供气设备设施、其他工程的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做好所管辖的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应急抢修,保障供水、供气正常,各项工程安全。

  公交集团:负责所属公交、BRT、长途客运线路和场站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行业预案,做好公交、BRT、长途客运等相关线路的停运及恢复运营工作,及时对外发布停运及恢复运营信息,并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工作。

  2.2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秩序稳控组、受援及外事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恢复重建组。市抗震办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市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和重要文件起草、审核,统一信息汇总与报送,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统筹协调、调度联系各组工作,做好与受灾区区政府工作衔接。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厦门警备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厦门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中国安能二局电力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驻厦部队和各区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沟通、协调、发动各类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打通灾区道路,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快速到达救援现场;转移重要资料物资;清理受灾现场,对危险建(构)筑物、山体、道路、工程等实施排险。

  (3)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武警厦门支队、厦门海警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后送工作;组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制定实施疾病防控方案,开展疫病防控,指导灾区做好震后遇难人员遗体消杀、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工作,按照自然灾害后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广电集团、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厦门火车站、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路桥集团、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BRT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监测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海事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福建省海洋地震观测中心、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厦门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中国安能二局厦门分公司、中国安能二局电力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监测到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存储使用核材料的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6)生活物资组: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红十字会、夏商集团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组织生产、调运救灾用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救灾物资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秩序稳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警备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厦门支队、厦门海警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8)受援及外事组:由市应急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外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厦门海关、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厦门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

  (9)宣传与舆情处置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厦门日报社、厦门广电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10)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海洋局、市金融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广电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厦门火车站、路桥集团、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贸商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2.3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该地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各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导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2.4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明确并完善组成人员,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加强地震抢险救灾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区委区政府领导、指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

  依据我国相关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表1)。

  表1: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 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6.5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包括临震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海域地震事件、毗邻地震事件和地震谣传事件。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3.2.1 临震事件

  临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的事件。

  3.2.2 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发生小于4.0级的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3.2.3 海域地震事件

  海域地震事件,是指本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3.2.4 毗邻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是指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市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事件。

  3.2.5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我市社会中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4.监测预报、预警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

  4.2 地震预警

  根据市政府和福建省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市地震局在全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预警系统。

  当我市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地震在我市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4.3 震情报告

  我市及其周边发生破坏性或有感地震,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快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办报送震情。

  4.4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市、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市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同时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政府、市抗震办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市政府及灾区所在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同时报市抗震办。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4.5 震情灾情发布

  市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实行分级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灾害应急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

  5.2 响应级别研判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办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市抗震办接报震情和灾情后,组织进行研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市抗震办将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市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 分级响应管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接报一般地震灾害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市抗震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区进行支援,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办负责督促、检查受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向灾区政府了解、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2)根据受灾情况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持续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视情成立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接报较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处置,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启动应急机制。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人进驻市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震情灾情情况,决定启动相关工作组。

  (2)统计受灾情况。通知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评估和统计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厦部队、应急、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加强灾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开展医学救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野外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的医疗资源调度与支援,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辖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加强卫生防疫。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监测与报告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动物尸体、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受灾区区政府迅速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7)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8)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9)防御次生灾害。组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涉核装置设施,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10)维护社会治安。调派力量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进入灾区车辆、人员的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11)开展社会动员。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2)统筹国内受援。统筹协调安排国内救援队伍入厦参与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做好境内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3)请求上级支援。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持续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视情成立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接报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派出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搭建设置户外安置点,安置居住房屋受损严重的受灾人员。

  (2)严格控制入厦车辆和人员,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3)设立外地人员入厦协调中心,统筹协调救援队伍和救援任务,开展外地入厦媒体报备引导,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4)需要省指挥部协调支持的事项,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并视情向兄弟地市政府请求支援。

  5.3.4 Ⅰ级应急响应

  接报特别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派出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在Ⅱ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

  (2)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器材,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开展受援及外事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及时做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4 灾害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宣传与舆情应对

  宣传与舆情处置组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6 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市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7 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恢复,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按规定程序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市政府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发改、工信、民政、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应急、住房、地震、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1.2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工信、民政、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应急、住房、地震、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1.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灾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驻厦部队、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卫生应急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市、区政府依托应急指挥平台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防震减灾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相关保障制度,以及在受灾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地震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通信、无线传输接入等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旅局牵头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厦门广电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等广播电视相关单位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升级改造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网络,布置应急广播终端,实现与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有效对接,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综合覆盖的全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民航、铁路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航空、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地震等主管部门要相应给予技术与奖金扶持,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区应急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区应急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 安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高速铁路、地铁、BRT、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设施、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响应

  8.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市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

  当该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并建议启动预案。

  8.2 应急响应

  市政府启动预案,市指挥部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抗震办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信息,稳定社会秩序;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2)市抗震办负责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派遣市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协助台湾开展救援。

  (3)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网站、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市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市委台港澳办做好协助在厦台胞与其在台湾亲人的联系及返台等善后处置工作;若我市居民在台发生伤亡等,做好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并协调善后处置工作等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6)各有感强烈的地区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是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我市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海域地震应急、毗邻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并建议启动预案。市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市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当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域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1 临震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市抗震办负责加强震情跟踪,落实地震异常,保持与省地震局联系,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市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厦门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研判,维护社会稳定;

  (8)市抗震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域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9.1.2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域区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市指挥部实施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2)市抗震办立即组织加强震情跟踪,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向省地震局获取地震趋势判断意见,上报市政府、市指挥部;

  (3)在市委宣传部的牵头下,市抗震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工作。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3 海域地震应急

  海域地震指我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市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办上报海域地震情况并通报市海洋局、厦门海事局及相关区人民政府;

  (2)市海洋局在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Ⅰ级、Ⅱ级和Ⅲ级海啸警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厦门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海域地震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海底通信电缆中断等突发事件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4)海域地震影响或可能影响海上船舶航行安全时,由厦门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

  受影响的区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 毗邻地震应急

  毗邻地震指在我市周边地市发生,并波及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市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市指挥部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受毗邻地震影响的区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依据灾情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市指挥部组织对受灾区的紧急支援。

  当毗邻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9.5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市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市抗震办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2)市地震局迅速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市抗震办会同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协助相关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区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10.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市抗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办备案。

  各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办备案。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报市政府审定。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