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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应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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