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 应纳税凭证类型 | 行业类型 |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 核定征收比例 |
| 购销合同 | 工业 |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 80% |
| 商业 |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 50% | |
| 其他 |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 100% |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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