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设发票种类代码:

  发票种类代码 发 票 名 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10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无 中文 4联

  102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无 中文 4联

  二、由于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应用时间暂定2006年11月1日,因此,目前我省在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预计使用至2006年10月31日止。过渡期内各地既要保证上述三种旧版发票的正常供应,又要注意控制印制数量和发售数量,减少发票换版损失。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及新版货运发票启用的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6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