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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左市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江州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崇左市区应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范围的请示》(州地税报[2008]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崇左市城区适用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不变。

  二、从2008年12月1日起,崇左市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在崇左市城区范围尚未正式确定之前,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崇左市江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219号)同意《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州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崇政报[2008]63号)附件《崇左市江州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表》确定的城区范围执行。

  附件:崇左市江州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表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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