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下发后,各局普遍反映“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的具体数额不好确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东个人确实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车辆确实也同时为企业经营所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时,可适当减除部分所得,减除比例暂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50%。
三、 对于符合条件执行上述第二条,已按减除比例计征完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个人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企业报销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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