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市级担保机构:
为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工〔2018〕3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聊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5日
聊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引导地方和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
第四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采用奖补结合方式下达我省,由省级切块下达我市。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主要对专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且担保业务规模较大、担保费率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第六条 奖补资金以工信部已确认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登记备案的相关数据为分配依据,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实行降费规模奖励和因素法补助。
(一)奖励资金。实行降费规模奖励,奖励资金占预算资金的40%。
某担保公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预算*该担保公司年度担保费降费总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内担保公司年度担保费降费总额。
(二)业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补助,以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为分配因素。
某担保公司业务补助资金=(奖补资金预算-奖励资金预算)*该担保公司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内担保公司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总额
第七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根据要求每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积极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县级担保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复审和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条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审核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到有关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下达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同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备查。对虚报、冒领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各县(市、区)部门在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每年1月15日前,各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
第十四条 每年6月15日前,各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