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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字〔2020〕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38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监管与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0〕41号)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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