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12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 育 部
2024年4月3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1952年成立以来,恪守培养人才、研究学术、发展航空航天事业的核心使命,以探究真理、传承创新文化、促进师生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努力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已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1978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成为国家首批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序列;2000年设立研究生院;2017年进入‘双一流’建设序列。
“学校赓续‘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弘扬‘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校风,秉承‘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学术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致力于建设航空航天民航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学校网址为www.nuaa.edu.cn。”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旨在培养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人文情怀的社会栋梁和工程英才。”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和留学生教育。学校面向社会和区域发展需求,遵循聚焦特色、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六、将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第三章“管理体制”合并,作为第二章“管理体制”,包括第十条到第三十三条。第一节“领导体制”包括第十条到第十四条,第二节“组织机构”包括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第三节“学术管理”包括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第四节“学院管理”包括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七条,第五节“权益保障”包括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加强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设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接受审计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及时研究制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案和举措,重大事项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十一)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以及学院党委、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等基层组织。”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全校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按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长、副校长的人选由上级机关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察和任免。”
十一、删去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院设系、研究所或中心等,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五、删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七、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十八、删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40人的单数,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分别处理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学科、科研、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学术规划,学科建设方案,学院设置方案,重要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等;
“(三)审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及其他事项;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院设置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二十七、删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十八、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倡导和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人事、劳动争议。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和校工会代表组成,其中学校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三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国家宪法、其他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其权利和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开放协同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
三十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的“保持和发展同各地区校友分会的联系”修改为“保持和发展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独资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持有管理学校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资产经营以规避风险、维护权益、保值增值、促进发展为目的。”
四十、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坚持后勤工作为学术和师生服务的宗旨”修改为“坚持后勤工作为师生服务的宗旨”。
四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校庆日为10月20日。”
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学校党委”。
四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其中的“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学校党委”。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