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11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4年4月3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中的“石油系”修改为“石油工程系”,段末增加“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二段修改为:“学校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以‘厚积薄发,开物成务’为校训,始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道路,致力于建设石油石化等学科领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取得显著建设成效。面向未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将致力于建设能源领域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努力为服务民族伟大复兴、人类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的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克拉玛依校区(克拉玛依市安定路355号)。”

三、将第三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出现需要设立分校、调整校址或校区、与其他学校合并、迁校、更名以及终止办学等情形时,须向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服务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己任,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责任。”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学术精英和行业栋梁。”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崇尚学术自由,恪守学术规范,实施民主管理。”

八、删去第二章的分节。

九、将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规定对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获得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学科设置以石油石化学科及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和学校特色发展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和支持交叉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发展。”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面向社会需求,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三、将第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原始创新,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学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扩大和保障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积极参与国家、区域和企业的创新活动。”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不断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能源等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绿色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依法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

“学校对独立及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传承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厚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等中国精神,发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爱国奉献,开拓创新’的中石大精神,涵养新时代中石大能源报国价值追求,以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学校内涵发展,服务社会进步。”

十六、将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自主构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网络,开展同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与学术机构、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宽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文化交流、社会服务等渠道,持续提升开放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国内国际影响力。

“学校自主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健全国际教育工作机制,培养为促进各国人民民心相通发挥积极作用的国际优秀人才。”

十七、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学生成长观、选人用人观,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学校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育教学等工作的监督与质量评估。”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学校行政班子副职领导参加会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可设立由学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学校代表、教师及学生代表、石油石化等企业代表、校友以及社会代表共同组成的理事会,对学校重大发展事项进行咨询、协商、议事和指导,支持和监督学校的发展。”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职权与职责。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直属机构、学术组织、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等。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组织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制,依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委员会和校区行政机构。

“克拉玛依校区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与校本部实施差异化融合发展。”

二十六、将第三章第二节“内部组织机构”修改为“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增加一节“民主管理”,作为第四节,包括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二十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自主设立学院、研究院等(以下简称学院)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法享有办学活动的组织、人事管理、资源配置和经济事项处置等权利,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发展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重要事务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学院应健全完善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的方式,落实职责,研究决策、部署重要事项。

“院长是本单位行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事业发展和质量提升工作。”

三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学术议事的教授代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提交的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各类学术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学术事务决策事项。

“(二)对学校实施评选或推荐的各类奖励、人才引进或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基金或项目等事项,涉及的学术水平作出评定。

“(三)对学校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决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可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组成的主任委员会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三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其中的“学院和其他”。

三十二、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作出暂停聘任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的决定。

“(六)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定。

“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产生办法、运行规则等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定。”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其工作机构。

“依照上级部门发布的规定,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改革问题的报告,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制定教代会章程或实施办法,教代会依规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院级教代会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三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与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资助。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就关涉自身利益的事项享有提出建议、异议和依法申诉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爱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资产。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励与纪律处分制度。”

三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有创造潜力与创业理想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十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将学生会、研究生会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学校规定推举代表出席、列席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各类校级会议。”

四十、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四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教职工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教师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树立高尚师德。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珍惜学校名誉,爱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二、将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为补充的多样化收入分配制度,遵循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续订聘任(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四十三、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尊重教师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教师在职业上获得良好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教职工奖惩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授予相应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或者解聘。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须遵守学校关于兼职的相关规定。”

四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兼职教授、兼职导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其他工作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合约以及学校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十五、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同根同源,两校共享独立办学前的学校历史、大学精神、学校文化、荣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历史文物、档案和校友。两校独立办学后,各为主体,相互支持,协同发展,共享‘中国石油大学’校名以及由此衍生的资源与利益。”

四十六、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校友是指曾在北京石油学院、华东石油学院、石油大学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登记注册、具有学习或工作经历的师生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四十七、将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成立校友工作组织,积极联络和服务校友,组织校友进行工作交流、科技合作、文化教育、咨询服务等活动,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四十八、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主要负责管理基金、筹集办学资金、接受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与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基金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四十九、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五十、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十一、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其中的“妥善保管”修改为“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

五十二、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所取得或形成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资产安全,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

五十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和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作为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依照法律和学校授权相对独立经营,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学校依法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投资人义务、享有投资人权利。”

五十四、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其中的“校园环境”修改为“绿色学校”。

五十五、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校徽由徽标和徽章组成。徽标为圆形,图案是中文校名(标准字体)、英文校名(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环绕汉字‘中’的变体与学校英文简称‘CUP’所构成的两个循环汇聚的油滴及建校时间。徽章为徽标图案的圆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以红色为底,图案为金色;学生徽章以白色为底,图案为红色;校友徽章为通体金色。”

五十六、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中国红旗帜,旗面正中由上至下依次是白色的学校徽标、中文校名(标准字体)、英文校名。”

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我为祖国献石油》(薛柱国作词、秦咏诚作曲)。”

五十八、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其中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修改为“第三个星期六”。

五十九、将第一百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核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进行调整。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