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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09〕48号和穗府办2013〕33号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09〕48号和穗府办2013〕33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对应项目调剂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33号)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0月2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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